行政院會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C210408Y3 2021年5月號
  智慧局發布新聞稿表示,為因應數位科技及網路的高度發展,由智慧局參酌國際條約及先進國家的著作權法制提出「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調整後計增加9條,修正37條,是近20年來最大幅度的調整。該草案於2021年4月8日行政院會審查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整「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定義
  因應數位匯流整併權利規定,由於網路頻寬提升及科技日新月異,透過網路傳輸線性節目或廣播甚為普遍,消費者難以技術區分權利類型,故本次修正後,相同節目不論是透過一般電視台、電台播送或是透過網路播出該等節目(不可回看)均屬於「公開播送」,不再以網路技術區別「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例如:漢聲電台透過中華電信hichannel網路播出,修法後屬公開播送。
  (二)增訂「再公開傳達權」
  為提升著作權人的保護,新增了再公開傳達權,例如:大賣場播放YouTube網路影片,修法後為再公開傳達,以保障著作權人的權益。
  (三)修正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除了保障著作人權益,同時也要調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在維護民眾合法利用著作方面,有以下的修正:
1. 增訂學校遠距教學的合理使用,以因應隨科技發展,運用網路科技進行課堂教學之遠距教學,以擴大教學效果的需求,教師如有使用到別人的著作(教科用書除外),不用取得授權,落實數位時代的教育政策。
2. 考量數位閱讀趨勢,增訂圖書館等典藏機構得於適當要件限制下,提供讀者於館內線上閱覽。
3. 為推廣各美術館的典藏文化資產,提供民眾瀏覽並告知典藏在哪個機構,增訂典藏機構指引著作需要的合理使用,達成文化傳承流通目的。
4. 對於經常性辦理的非營利活動,未取得授權利用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的問題,本次修正後,經常性辦理的非營利活動除罪化,僅須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後即可利用,不用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例如:劇團每周舉辦非營利活動,只要支付使用報酬,就不會侵權;並且針對民眾日常在公園跳舞等身心健康活動,如攜帶自己的設備播放音樂,特別增訂了不用付費即可使用之規定,以符合民情需要。
  (四)增訂著作財產權人不明的強制授權規定
  為促進文化產業發展,針對因年代久遠或其他原因以致於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的著作,如果未能授權利用,將有礙於文化傳承與流通。本次修正後將現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有關不明著作之強制授權規定移列至著作權法,並為兼顧時效性,新增於審查期間,申請人繳交保證金後允許得先行利用的規定,以縮短申請人等待主管機關核准的時間。
  (五)增訂在網路刊登販售盜版品廣告視為侵權
  目前在網路上刊登販售商品訊息為銷售之主流管道,如有販售盜版品,對著作權人影響極大,為及早遏止盜版品的流通,增訂網路刊登販售盜版品之廣告等訊息視為侵權。例如:網站刊登販售內含盜版音樂檔案的隨身碟,或是買遊戲機贈送盜版遊戲軟體等,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及負擔民事責任。

  (六)增訂可請求以權利金為基礎計算作為民事損害賠償
  侵權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定賠償額時,增訂得選擇依授權所得收取之權利金作為損害計算依據,減輕被害人舉證責任,以提升以民事賠償取代刑事訴訟之意願。
  (七)調整過苛的刑事責任規定
  現行部分侵害著作權規定有6個月法定刑下限,可能導致情節輕微的案件面臨刑責過重的失衡問題。本次修正後,刪除該下限規定,由法院依個案考量,避免刑責過重的問題。(2021.04)

資料來源:
智慧局新聞稿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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