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品商標訴訟案 搬家公司遭判賠300萬元

C210115Y2 2021年2月號
 智慧財產法院日前二審判決,誠品優質包裝有限公司、誠品搬家有限公司及公司的負責人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誠品股份有限公司所註冊之「誠品」、「誠品eslite」、「誠品物流」等商標圖樣於第8類、第35類、第39類等服務類別,應變更公司名稱、除去及銷毀含有相同或近似「誠品」、「誠品eslite」、「誠品物流」等商標圖樣的招牌、名片、廣告、網頁及其它行銷物品,並須賠償新台幣300萬元;智財法院一審原判決廢棄。
 判決書指出,誠品包裝公司、誠品搬家公司於對外經營業務時,除了在作為搬家業務的貨車上單獨顯示「誠品」二字之外,於所提供的搬運用紙箱外部、員工制服上亦單獨顯示「誠品」二字,顯然將「誠品」二字做為標示商品及服務來源的辨識依據,屬於商標的使用行為。「誠品」二字早在1989年間即已註冊登記為商標,其中註冊第143088號商標(申請註冊日為1999年3月4日)指定使用於第39類的貨物運輸之包裝等業務,誠品包裝公司、誠品搬家公司以相同於誠品公司註冊在先的商標作為自己營業的商標使用,經營同一或高度類似之業務,違反商標法規定。
 此外,誠品包裝公司、誠品搬家公司於設立時,「誠品」商標已成為跨類且為消費者知悉的著名商標,兩家公司明知「誠品」商標為著名商標,卻以「誠品」文字作為公司名稱,有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並減損誠品公司之信譽。(2021.01)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電子報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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