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ck Mamba」是著名藝名 未經同意不得註冊為商標

C201004Y2 2020年11月號
 林姓男子於2016年4月以「Blackmamba設計字」商標,指定使用於衣服、T恤、外套等商品,向智慧局申請商標並核准。該商標經由美商柯比公司向智慧局提起異議後遭到撤銷之處分,林姓男子不服,提起訴願亦被駁回,向智財法院提起訴訟敗訴,進而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裁定,駁回林姓男子的上訴。
 智財法院判決書指出,「Kobe Bryant」為美國職籃NBA的著名球星,且其在球場上具攻擊性、移動速度快及靈敏的表現特質,恰似非洲移動速度最快的「Black Mamba」(黑曼巴)毒蛇。2010年6月至2016年4月間,「Kobe Bryant」的官方臉書或各大體育媒體及球迷,即以「Black Mamba」、「黑曼巴」指稱「Kobe Bryant」,並作為其外號、別名、藝名,已引起國內消費者(觀眾)的高度注意,國內消費者見標示有「Black Mamba」的商品亦會認為與「Kobe Bryant」有關。
 智財法院判決書指出,「Black Mamba」於「Blackmamba設計字」商標申請時已是「Kobe Bryant」在國內的著名藝名,林姓男子未徵得「Kobe Bryant」的同意,損其人格權,以及林姓男子利用該著名藝名於國內進行商業活動而產生一定經濟效益之財產權,已違反商標法不得註冊的規定。智慧局作成撤銷「Blackmamba設計字」商標註冊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林姓男子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認為,維持智財法院的判決,駁回林姓男子的上訴。(2020.10)

資料來源:
蘋果即時20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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