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盜版寶可夢手環 男子遭法院判賠33萬元

C200404Y2 2020年5月號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開發擴增實境寶可夢,創造龐大商機,但台灣一名周姓男子卻網拍仿冒寶可夢手環,直到任天堂於2018年網路巡察時,購得仿冒精靈寶可夢手環1個,提起求償告訴,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周男須賠償33萬元,全案確定。
 任天堂主張,被告周男共售出377件仿冒品,審酌本件受侵害商標之價值、被告持有、販賣仿冒品數量龐大、被告犯罪事實明確、以及被告犯後堅持不願和解,顯然無賠償損害之意願,以本件扣案仿冒手環零售單價之377倍計算損害賠償數額,應屬合理,本件扣案物品共侵害6件註冊商標,計算損害賠償額應為124萬4100元。
 周男辯稱,不知道所販賣商品為仿冒品,其中200件為精靈寶可夢手環,另外標價30元為贈送之吊飾,30元不應與550元合併計算價額,請求法官駁回告訴。
 法院判決,周男被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件數為307件,每件零售單價為550元,審酌其侵害之商標權應為4個、銷售期間約半年,查獲及實際銷售數量約300件、每件零售價為550元、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迄未與任天堂達成和解等,認為周男應負之賠償責任,按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600倍計算為適當,判周男應賠償之金額為33萬元。(2020.04)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電子報20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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