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爭訟 誠品公司告誠品搬家公司侵權

C200313Y2 2020年4月號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控告經營包裝、搬家業務的誠品搬家有限公司(包含誠品優質包裝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要求公司及其陳姓負責人賠償500萬元並不得再使用「誠品」做為商標及公司名稱。經智慧財產法院一審判決誠品公司敗訴,可上訴。
 誠品公司主張,該公司從1989年1月成立至今已30年,長年致力於「誠品」品牌的經營與發展,事業範圍除兼含書店、畫廊、展演、文創、餐飲與生活家居外,尚擴及至貨物包裝、裝卸、貨物運送、物流配送等事業,「誠品」商標於我國已是著名商標。然而,誠品搬家公司未經誠品公司同意即使用「誠品」商標,以「誠品」之文字作為公司名稱,並於網站、臉書頁面上自稱「搬家業的誠品」、自詡「蘊含著成為『搬家業中的誠品』的雄心壯志」..等宣傳行為,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侵害商標權。
 智財法院認為,誠品搬家公司所提供之「包裝」、「運送」服務,為搬家服務中包裝相關家具器材及加以運送之階段行為,與一般單純貨物運送服務中相關貨物之包裝及運送有所不同,不屬於同一種服務。因此,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誠品搬家公司的臉書頁面記載:「搬家業的誠品–誠品搬家公司…向『誠品書店』借名,蘊含著成為『搬家業中的誠品』的雄心壯志,與英文名稱的『Champion』相呼應」等,顯示誠品搬家公司自許在搬家業中亦能享有相當之龍頭地位,並未刻意攀附誠品公司的商譽,亦未誤導消費者誠品搬家公司與誠品公司有加盟、連鎖或集團之關係。
 此外,依誠品公司所舉之證據資料,僅足以證明相關「誠品」商標為文創產業、特定市場或特定消費族群所熟知,難認定其著名程度已達一般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高度著名。因此,智慧財產法院一審判決誠品公司敗訴,可上訴。(2020.03) 

資料來源:
聯合新聞網20200313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