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膠針頭結構」新型專利舉發案 大立光勝訴確定

C200213Y1 2020年3月號
 最高行政法院發布109年度判字第69號盧O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新聞稿: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2012年4月18日以「點膠針頭結構」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智慧局於2012年7月9日核准專利,並發給專利證書。盧O中於2014年8月14日以該新型專利不具進步性為由,提起舉發,經智慧局審定作成「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其後,大立光電主張其所有之「附擋塊之多針點膠裝置」的營業秘密遭離職員工交給先進光公司使用並申請專利(即「點膠針頭結構」),該新型專利之申請權、專利權應歸大立光電所有,而對原處分不服,提起訴願(先進光公司未提起訴願),經濟部實體審查後,決定駁回,大立光電乃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判決大立光電勝訴。而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後,先進光公司及盧O中均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摘要:
一、專利權授予後,專利權人依法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專利之權,為調和專利權人與公眾之利益,專利法係設立舉發之公眾審查制度,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專利再予審查,俾使專利權之授予更為正確,因此,於專利權存續期間內,原則上任何人均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請求撤銷專利權,惟專利舉發制度之目的既為公眾審查,則舉發程序應由專利權人及舉發人進行攻擊防禦,而具有訟爭對立性,是專利權人不得就其所有之專利權提起舉發,如專利權人自為舉發申請,專利專責機關應不予受理。
二、依原審(智慧財產法院)調查證據及辯論結果所認定之事實,本件舉發案實係先進光公司委託專利事務所辦理,並予以論駁上訴人盧O中並非「點膠針頭結構」之舉發人,則本件舉發案既係專利權人自為申請,依上開說明,智慧局依法應不予受理,惟原處分疏未查明而為專利舉發成立之處分,訴願決定亦予以維持,均係違法。原判決因而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其認適用法係屬正確,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本件上訴為無理由。(2020.02)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電子報20200213
中央社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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