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違反競業禁止條款 賠償違約金96萬餘元

C190801Y4 2019年9月號
 偏光板製造廠A公司控告盧姓男子(A公司離職員工)侵害營業秘密及違反競業禁止條款一案。台南地方法院認定,盧姓男子的行為不構成侵害營業秘密,但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的部份,判決須賠償違約金96萬餘元。此案可上訴。
 台南地院判決書指出,盧姓男子自2003年9月15日起至2014年9月15日止任職於A公司,並於2014年7月至9月間擔任整合技術部生產技術課課長,雙方之間有簽定聘僱契約書(內容包含競業禁止條款、保密條款等)及保密誓約書。盧姓男子對A公司產業製程之機密技術有相當瞭解,於離職後明知應遵守競業禁止條款,卻於2014年9月22日至C公司(B公司投資之子公司)擔任製造部經理,實質上從事B公司的偏光板專案研發,該行為已違反雙方簽定的競業禁止條款。因此,A公司請求盧姓男子賠償以1年年薪計算之違約金96萬餘元,屬合理。
 此外,A公司主張,2014年7月7日至7月22日間,盧姓男子為獲取在B公司任職之機會,利用職務之便,將該公司極重要之「T專案」的資料擅自重製並轉寄至其個人信箱,涉嫌將「T專案」之營業秘密洩漏予B公司。然而,縱使「T專案」認定屬於A公司之營業秘密,但A公司並未舉證證明盧姓男子將「T專案」之營業秘密轉寄予B公司,同時亦無法證明其營業秘密受到侵害。因此,A公司控告盧姓男子侵害營業秘密,為無理由,予以駁回。(2019.08)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電子報20190801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