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纏訟近10年 商標名稱侵權 台灣隔熱紙業者敗訴定讞

C190813Y2 2019年9月號
 汽車隔熱紙品牌「V-KOOL」鬧雙胞,新加坡商首諾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對全統隔熱紙有限公司提告違反商標法,全統認為其為善意先使用者,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之拘束,而新加坡商提告民事求償新台幣525萬元,歷經三審確定勝訴。
 新加坡商主張,雖於1996年才來台註冊,由總代理台灣維固股份有限公司行銷,但其在國外先使用此商標,早已行之有年,為具知名度之著名商標,然而全統抄襲造成消費者混淆,除侵害商標權利,亦影響交易秩序。
 全統主張,早於1991年間使用「V-KOOL」商標於隔熱紙商品,且經刑事前案確定判決認定在案,其為「V-KOOL」商標之善意先使用者,可繼續使用,並提出1995年之報價單,證明早在新加坡商來台註冊前已先使用商標,絕無抄襲。
 智財法院審酌報價單之細節,並且根據新加坡商所提出之郵件資料,發現全統於1996年6月之前還詢問能否成為其於中國及台灣地區之代理商,顯見全統並非善意不知「V-KOOL」商標而使用,自無成立善意先使用之餘地,判決全統敗訴,全案雖上訴至最高法院,但以駁回上訴告終。(2019.08)

資料來源:
東森新聞201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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