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琳迪昂」商標不得註冊 智財法院判眼鏡業者敗訴

C180530Y2 2018年6月號

 高雄眼鏡業者創寶發展有限公司將西洋天后席琳迪翁(Celine Dion)的英文名字註冊商標,因超過5年,席琳迪翁沒法撤銷;2015年間,創寶公司又以「席琳迪昂」申請商標,參加人席琳迪翁再提出異議,智慧局審查後撤銷註冊,創寶公司不服,提出訴願,被經濟部駁回後再提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判定,以「席琳迪昂」作為商標,極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商標商品與席琳迪翁有關,判創寶公司敗訴。
 創寶公司主張很少人使用「席琳迪昂」當作參加人「Celine Dion」的中文譯名,不宜無限放大「Celine Dion」中文譯名的近似程度;而且美國人也有許多人名字叫席琳迪翁(Celine Dion),加上「CELINE DION」的英文商標已被他們註冊,並授權給參加人使用,參加人不應再以「席琳迪昂」為其中文譯名為由,聲明異議。
 合議庭認為,在「席琳迪昂」商標註冊前,席琳迪翁早就是知名公眾人物,廣為我國消費者普遍認知,達著名程度,且「席琳迪翁」及「席琳迪昂」兩者發音近似,對我國消費者而言並無實質差異,都會跟席琳迪翁產生聯想;至於創寶公司申請註冊的「CELINE DION」英文商標,因為在1999年被註冊,已超過5年的申請評定期限,席琳迪翁才無法撤銷,創寶公司不得以此作為本案有利之論據。(2018.05)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電子報201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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