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非告訴乃論範圍大幅調整

C160812Y3・C160811Y3 2016年9月號
 經濟部智慧局表示,2016年8月11日行政院會已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第98條修正草案。此次,著作權法第98條修正草案之提出,因「中華民國刑法」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2016年7月1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的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的規定,不再適用,但現行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犯「光碟公訴罪」得沒收之物(如:盜版光碟或燒錄器材),如回歸適用刑法新制(第38條),在其非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時,執法機關必須證明其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始得聲請法院予以沒收,增加執法機關舉證與認定程序之負擔,恐因舉證困難造成盜版物品再度進入市場流通,繼續侵害著作權,因此針對犯「光碟公訴罪」得沒收之物,於著作權法特別規定得依職權沒收,加強保護,排除刑法之適用。
 此外,為使我國法制符合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之規定,提出相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次著作權法修正要點:
 一、對於意圖營利或作為營業之使用而違反防盜拷措施保護規定者,科以刑責,例如:企業未採購合法軟體,卻安裝非法軟體並輸入序號後使用之行為將負刑事責任;另對於違反權利管理電子資訊規定之刑事責任,亦配合調整其構成要件與違反防盜拷措施保護規定一致。(修正條文第96條之1)
 二、調整侵害著作權之非告訴乃論罪範圍(修正條文第91條、第91條之1及第100條)
(一)修法後將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以營利為目的犯第91條之1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其重製物為數位格式者,改列非告訴乃論罪,並為因應數位科技發展造成網路盜版情形增加,將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侵害公開傳輸權之罪亦改列非告訴乃論,使執法人員主動偵辦侵權案件,毋庸權利人追訴,以期有效嚇阻數位環境下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二)為減輕非重大侵害行為遭受國家公權力追訴的疑慮,同時維護權利人市場利益,限制適用非告訴乃論罪的利用形態是全部著作的原樣利用(例如:未經授權將音樂、小說或電影等全部內容上傳網路),且侵害對象為著作財產權人有償提供之著作,並導致權利人受有新台幣100萬元以上之損害為其門檻。
(三)又雖未達到非告訴乃論罪門檻的侵害著作權行為,仍有告訴乃論罪的適用,智慧局呼籲切勿心存僥倖,進行違法行為。
 三、為保護衛星及有線訊號業者的合法權益,對於非法收視行為,導致訊號提供者的經濟投資無法回收,亦造成合法收視戶分攤非法收視戶未支付費用之不公平情況,為遏止非法收視行為,增訂鎖碼節目衛星民、刑事責任及有線訊號之民事責任規定。(修正條文第104條之1至第104條之4)
 四、明定修正草案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117條)
(一)因上述增訂防盜拷措施保護規定、鎖碼節目衛星及有線訊號保護等修正條文,有利著作財產權之保護及相關產業之發展,將自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施行。
(二)調整非告訴乃論罪範圍因對於社會衝擊較大,未來將配合我國加入TPP之時程,自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將由行政院指定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
 至於著作權保護期間延長至70年部分,目前我國法制為50年尚與TPP仍有落差,但是慮及TPP首輪締約方仍有部分國家,就著作權保護期間延長為70年已爭取享有2年至8年的過渡期間。考量著作權期間延長涉及對我國文化產業之影響與調適,而於未來TPP談判過程中,亦有需要就此議題爭取過渡期間,並配合相關修法,因而暫緩將此議題納入本次修正草案中。(2016.08)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20160812/A17
經濟日報20160812/A16
智慧局佈告欄201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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