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捷安特電動自行車 業者判賠219萬元

C160610Y1 2016年7月號
 泰勝開發企業有限公司製造並委由威勝行銷企業有限公司販賣的產品「TSV16 摩卡MOCA電動自行車」遭捷安特電動車(昆山)有限公司控告侵害其所取得之第D133389號設計專利。智財法院判決兩家公司應賠償捷安特公司219萬餘元,不得再製造、販賣摩卡電動自行車,並必須銷毀摩卡電動自行車半成品及成品。
 泰勝公司和威勝公司主張,曾委託專利事務所鑑定,判斷該產品未落入第D133389號設計專利的專利權範圍。此外,該設計專利不具新穎性;摩卡電動自行車是依照泰勝公司所取得之第D159447號設計專利而製造,委由威勝公司於市場行銷、販賣,為專利權之正當行使,並無侵權。
 智財法院判決書指出,摩卡電動自行車與第D133389號設計專利於「後端部具有一呈彎弧狀的座管,及一呈倒U形且銜接在該座管一側的後叉架」、「踩踏部側面(車架側面中央)呈一橫斜稜線裝飾」、「踩踏部上方表面中央具有X 字形溝槽紋飾」、「座墊及置物箱呈懸浮於車架後端部上方」及「驅動組件之外殼呈水滴形」等處均高度近似。以消費者選購商品之觀點,經整體比對並綜合判斷兩者視覺外觀時,即有使消費者誤認為同款型電動自行車,而產生混淆之視覺印象,認定摩卡電動自行車的整體外觀與第D133389號設計專利近似,該產品已落入第D133389號設計專利之專利權範圍。
 此外,將摩卡電動自行車、第D159447號設計專利及第D133389號設計專利三者比較,摩卡電動自行車的整體外觀較相近於第D133389號設計專利而非第D159447號設計專利,泰勝公司和威勝公司之主張不以採信。(2016.06)

資料來源:
TVBS新聞201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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