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餘堂」商標訴訟案 慶餘堂參藥號敗訴

C140215Y2・C140215Y4 2014年3月號

 知名參藥行慶餘堂參藥號有限公司認為慶餘堂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姓名權,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等為理由,向法院請求禁止對方使用「慶餘堂」為公司名稱;經高等法院判決敗訴後,提起上訴至最高法院亦裁定駁回。
 慶餘堂參藥號於1913年在大陸上海創設,1952年經台北市政府核准設立,經營中藥批發及零售、化妝品批發及零售、國際貿易等業務;慶餘堂醫療器材公司則於2000年3月23日經台北市政府核准設立,經營醫院管理顧問、營養諮詢、醫療器材批發等業務。
 高等法院判決指出,依據公司法規定可知,兩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區別之文字,公司名稱視為不同;而同類業務公司名稱,標明不同業務種類,即使名稱特取部分相同或類似,公司名稱也視為不相同。
 慶餘堂參藥號與慶餘堂醫療器材公司,兩家公司名稱特取部分均為「慶餘堂」,公司名稱亦均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此為不爭之事實。慶餘堂參藥號於其公司名稱中標明業務種類「參藥」,而慶餘堂醫療器材公司則於其公司名稱標明「醫療器材」,一為藥品、一為醫療器材,明顯不同,並不會使人混同誤認。
 此外,慶餘堂參藥號無法舉證慶餘堂醫療器材公司攀附利用其知名度,以顯失公平的方法從事競爭或商業交易,不能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的理由禁止對方使用「慶餘堂」為公司名稱。最後,慶餘堂參藥號仍提上訴,最高法院則裁定駁回。(2014.02)

資料來源:
聯合報20140215/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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