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圖樣辨別須整體認定 「BabyBoss」商標案 智慧局敗訴

C131015Y2 2013年11月號

 智慧財產法院指出,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該以商標圖樣整體來觀察,商標呈現在消費者眼前的是整體圖樣,而不是割裂為各部分分別呈現。以「BabyBoss」與「HOGO BOSS」等系列商標整體看來,相差很大,智慧局撤銷BabyBoss商標案,敗訴。(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102,行商訴,46-20130912)
 「BabyBoss」是中保寶貝城股份有限公司(Babyboss City Limited)申請註冊的商標,指定用於商品服務分類表第30類的茶葉包、巧克力製成飲料、冰淇淋、糖果等商品上。「HOGO BOSS」等則是德商雨果伯斯商標管理公司(HUGO BOSS Trade Mark Management GmbH & Co. KG)所申請註冊的系列商標,指定用於眼鏡、鐘錶、皮革、珠寶等至少9種類別的商品,唯獨沒有用在第30類的商品上。
 中保寶貝城在2007年申請註冊「BabyBoss」商標,已由智慧財產局核准。雨果伯斯發現後,以「BabyBoss」與該公司的「HUGO BOSS」、「BOSS」等系列商標相似為由,申請智慧局評定,智慧局隨後將中保寶貝城的「BabyBoss」商標撤銷。中保寶貝城認為,兩公司的商標整體性相差很大,智慧局的處分沒有道理,因而提起訴願,但遭決定駁回,進而一狀告進法院。
 智財法院判決書指出,中保寶貝城的商標由分別扮演畫家、廚師及消防隊員等卡通人物,各自站在正反B字母設計圖形的左右側及上方,並占整體商標圖樣極大部分,下方則為較小字體的外文「BabyBoss」所共同組成,且圖案分別以綠、橘、藍等三色加以構圖。雨果伯斯的商標則為外文「BOSS」、「HUGO BOSS」或將外文「BOSS HUGO BOSS」、「HUGO HUGO BOSS」作反白呈現並以其他顏色為底等圖樣所構成,並無任何卡通人物圖形,兩公司商標的整體近似程度甚低。再者,「BabyBoss」商標之商品指定用於冰淇淋、糖果等食品類商品,而「HUGO BOSS」等系列商標之商品非食品,亦與食品無關,兩者難認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因此判決智慧局敗訴,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2013.10)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20131015/A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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