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工作底稿所有權 改屬事務所 有助調查企業財務弊端

C071226Y9 2008年1月號

攸關企業財報簽證甚鉅的查核工作底稿所有權,97年起改歸屬於會計師受雇之事務所,此將有助於釐清會計師、事務所和主管機關之間的責任問題,並使查核證據與查核結論的複核、評估更能有效執行。
以往上市櫃公司爆發地雷股危機或者企業掏空弊案,司法或主管機關經常要向會計師調閱工作底稿,了解案情,但因其屬會計師個人所有,有時因會計師離職等因素,導致調閱有所困難。為解決此一難題,預訂於97年第一季開始適用的第45號審計準則公報中,首次針對工作底稿所有權作明確規範。未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查核工作底稿的所有權,屬於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準則第45號公報有關工作底稿內容
1 查核人員應及時製作查核工作底稿
2 查核工作底稿格式、內容及範圍
3 查核工作底稿檔案彙整
4 查核報告日後如變更查核工作底稿應紀錄事項
5 查核工作底稿所有權及保管責任

資料來源 中國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工商時報 2007.12.26 第A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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