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處理個資法改名並擴大保護對象 個人資料遭濫用有法求償

C031030Y9 2003年11月號

法務部決定將現行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改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一舉把人工建檔的個人資料全部納入規範,使法律保護對象不再限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修正草案重大新增條文還包括,全國所有公司、行號、團體、機關或機構等,已經擁有及建檔的個人資料,只要不是直接向當事人蒐集來的,都得從新法施行日起的一年期間內告知被蒐集人,若逾期未告知、或告知後未獲同意而仍處理或利用者,最高可按次處以二十萬元罰鍰。

若干罰則均提高刑責、罰金或罰鍰,無論公務或非公務機關,違反相關蒐集規定時,除觸犯刑責外,原科罰或併科的最高罰金由四萬元提高為二十萬元;非法干擾、變更或删除他人的個人資料檔案,最高刑度由三年提高為五年、科罰或併科最高罰金由五萬元提高到一百萬元。

公務機關犯前項干擾、變更或删除行為時,由告訴乃論改為非告訴乃論罪;公務機關為違反個資法且侵害到當事人權益時,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最高總額由兩千萬元提高到五千萬元等。

法務部說,未來除個人或家庭,實施不具營利性質的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情形外,全國人民、法人、機構或團體,只要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的個人資料,全都受本法規範。本次修法是個資法實施八年後首度大翻修。

 

摘自  自由時報2003.10.3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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