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員工境外認股權執行所得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為薪資 國稅局將追查過去五年繳稅情形

C050602Y8 2005年7月號

國內首宗出售境外認股權課稅的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判決指出,納稅人持有美國總公司認股權,雖在美國資本市場出售,但只要由在台分公司分攤執行補助,則也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必須在我國課個人綜合所得稅,這項判決對於國內外商公司分公司員工權益,將有重大影響,而台北市國稅局也表示,將查核過去5年此類情形的所得狀況。

台北市國稅局則指出,納稅人此項所得是執行美國康柏公司認股權,並獲得公司補貼認購價與市價之間的差額479761.78美元,折合台幣約1590餘萬元,這不是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或海外所得,而是基於康柏公司服務的所得。故要求納稅人補稅並對其處以罰款,納稅人因此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判決指出,納稅人在台灣康柏服務,並取得美國康柏公司認股權,在執行時獲得美國公司補貼差價,並由台灣康柏公司分攤,因此,這是納稅人在台灣康柏服務取得的紅利,為薪資所得而非境外所得。納稅人明知有此1500餘萬元所得,卻只申報一元,自難免去短報責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支持國稅局做法,原告請求予以駁回,本案仍可上訴。

 

摘自 工商時報2005.06.0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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