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SO交響樂團」商標異議案 台北愛樂管弦樂團勝訴

C260115Y2 2026年2月號

  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指控台北愛樂音樂文化有限公司的「TPSO交響樂團及圖」商標與「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及圖」、「TSPO」高度近似,且容易產生混淆,而向智慧局提起異議,經智慧局審查認為「TPSO交響樂團及圖」商標應予以撤銷,台北愛樂公司不服,提起訴願被駁回,因而提起本件訴訟。日前,最高行政法院確定台北愛樂公司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駁回台北愛樂公司之訴,並無違誤。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於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定有明文。台北愛樂管弦樂團於民國81年的表演單上已可見「高音譜號設計圖」商標及「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之標示、民國83年及87年的表演單上則已有「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及圖」商標之使用。另外,台北愛樂管弦樂團數次獲邀至國際音樂場域演出,並邀請世界著名演奏家至我國進行音樂交流,亦與國內公益團體合作進行表演,更經智慧局於93年文化創意產業商標名錄選錄為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之著名商標(當時尚未註冊登記),足見「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及圖」商標於「TPSO交響樂團及圖」商標申請(110年3月12日)前,在音樂演奏、音樂會等服務已廣為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熟悉之著名商標無疑。

  再者,「TPSO交響樂團及圖」商標與「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及圖」商標相比較,均有以高音譜號為圖形設計元素,且「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及圖」之「Taipei Sinfonietta & Philharmonic Orchestra」,易使人產生以起首外文字母縮寫之印象,即「TSPO」。因此,「TPSO交響樂團及圖」商標與「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及圖」、「TSPO」商標相比較,兩者於外觀、讀音及觀念上,應構成近似商標,且「TPSO交響樂團及圖」與「TSPO」為高度近似;另「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及圖」、「TSPO」商標均具有識別性,亦為消費者較為熟悉之商標;此外,台北愛樂公司前代表人曾於103至109年間擔任台北愛樂管弦樂團的行政經理,應知悉「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及圖」、「TSPO」商標之存在,其以近似圖樣申請商標註冊,難謂善意;「TPSO交響樂團及圖」商標指定使用之各項服務與「台北愛樂室內及管弦樂團及圖」、「TSPO」商標於音樂演奏、音樂會等服務,均具有密切關聯性,並有消費者實際產生混淆誤認之情事,自有使相關公眾可能誤認兩商標之服務為同一或有關聯來源,而產生混淆誤認。(2026.01)


資料來源:
Yahoo即時新聞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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