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分署的公共藝術作品抄襲案 智商法院一審判賠200萬元

C250904Y3 2025年10月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大樓前的公共藝術作品於2022年爆出抄襲疑雲,台北地檢署起訴承攬廠商葛菲雅奇視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及負責人蔡文祥(刑事事件)。另,日本陶藝家木野智史(KINO SATOSHI)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葛菲雅奇公司及蔡文祥重製木野智史於2015年完成的作品「颪(眼)」,侵害其著作權(重製權與姓名表示權),須連帶給付新臺幣200萬元並支付利息,涉案的公共藝術作品必須銷毀。

  木野智史指出,「颪(眼)」曾於2016年在台灣進行展覽並獲獎,且製作成實體畫冊,至今仍可自台灣的網路書店等銷售平台中購得,因此,葛菲雅奇公司及蔡文祥有充分機會接觸該作品。高雄分署大樓前所展示的公共藝術作品其外觀、線條、結構與「颪(眼)」幾乎相同,葛菲雅奇公司及蔡文祥未經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該作品,並標示作者為蔡文祥,已侵害其著作權(重製權與姓名表示權)。

  判決書指出,日本陶藝家木野智史的作品「颪(眼)」具備原創性,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著作,即便取材自自然界,但透過陶瓷專業技巧展現曲線與美感,仍展現獨特性;並且,該作品曾在鶯歌陶瓷博物館展出、刊登於專刊與雜誌,社會大眾均有機會接觸,葛菲雅奇公司及蔡文祥合理上也可能見過;「颪(眼)」以半圓互扣,二側向左右緞帶狀延伸傾斜,二側之末端有稍微翻轉之線條,且未對稱,整體為前薄後厚之作品,而蔡文祥的作品亦有相同特徵,兩者的「整體觀念與感覺」為高度近似,已達到實質相似之程度。

  判決書指出,葛菲雅奇公司及蔡文祥將未經授權的重製作品投標於公共藝術標案,侵害木野智史的重製權,且在公開展示時標示作者為蔡文祥,侵害其姓名表示權,判決葛菲雅奇公司及蔡文祥須連帶給付新臺幣200萬元,並自2024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葛菲雅奇公司應將涉案公共藝術作品銷毀,以排除侵害。(2025.09)


資料來源:
ETtoday新聞雲20250904
鏡新聞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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