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七碗」商標未侵權 最高法院駁回嘉義食品公司上訴

C250717Y3 2025年8月號

  嘉義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認為懿品鄉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其擁有的「吃七」與「張嘴舔舌圖(無口水)」圖樣的著作權,因此提告求償;智商法院一、二審均判決嘉義食品公司敗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嘉義食品公司上訴。

  民國60年間,李東原與弟弟李垂欣在台中經營米糕生意,而後李東原北上發展,自74年起陸續將「吃七」及「張嘴舔舌圖(無口水)」圖樣之美術著作註冊為商標,並成立嘉義食品公司及呷七碗食品;李垂欣則在台中創立吃七碗食品,與梁宜琪結婚,雙方離婚後則由梁女接手經營,把公司更名為懿品鄉食品公司。

  嘉義食品公司主張,梁女與懿品鄉食品公司未經同意或授權,擅自於98年10月間重製或改作,將「吃七」與「張嘴舔舌圖(無口水)」圖樣另註冊為「吃七碗」與「張嘴舔舌圖(有口水)」等5項相似商標作為標章使用,侵害著作權,遂向智商法院提告,並請求連帶賠償新台幣84萬元。

  懿品鄉食品公司表示,嘉義食品公司的「吃七」商標已到期消滅,「張嘴舔舌圖(無口水)」則已廢止註冊。況且,嘉義食品公司於98年6月已將「吃七」商標贈與移轉給梁女,並經李東原的同意,於98年10月申請註冊「吃七碗」商標,再將商標非專屬授權予懿品鄉食品公司使用,因此,懿品鄉食品公司並未侵害著作權。

  智商法院一審認定,「吃七」及「張嘴舔舌圖(無口水)」圖樣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嘉義食品公司為著作權人。經查,梁女確實曾獲李東原同意使用「吃七」圖樣申請「吃七碗」商標,因此嘉義食品公司無法主張其故意或過失侵害著作權;至於「張嘴舔舌圖(有口水)」雖未獲授權,但嘉義食品公司所提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認為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此案,經嘉義食品公司上訴,二審駁回上訴,仍維持原判;嘉義食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2025.07)

資料來源:
中央社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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