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業達前主管3人跳槽至仁寶電腦 違反營業秘密法等遭判刑

C250521Y4 2025年6月號

  英業達前主管江穎範等3人於2017年跳槽至仁寶電腦公司,英業達指控其違反保密條款,台北地檢署2018年起訴3人及仁寶公司;2025年5月21日,台北地院依違反營業秘密法等判刑。江穎範、朱俊豪依營業秘密法之「明知他人持有擅自重製之營業秘密而洩漏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及1年4月;吳忠輝依著作權法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仁寶依違反著作權法判處罰金20萬元。

  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江穎範、朱俊豪、吳忠輝應分別賠償英業達320萬元、30萬元、10萬元,並附帶宣告3人及仁寶公司各自持有之本案相關營業秘密應刪除銷燬,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保有、利用、修改,或洩漏、告知、交付第三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利用。

  檢調調查,江穎範等3人均為英業達前資深主管,具接觸生產高端伺服器等機密文件權限,且曾簽署英業達保密協定,卻於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間先後跳槽至仁寶。英業達報案指控江穎範於離職前將公司生產及預估出貨資料、產能、不良率、成本及報價分析、產品測試計畫、產線技術、快速邊界掃描技術等12項營業秘密傳送於仁寶中國籍人事助理;朱俊豪於跳槽後3天,從曾任職於英業達之仁寶中國籍張姓員工手中取得公司技術性營業秘密檔案,以仁寶電郵傳送給仁寶之採購主管及人員;吳忠輝則於離職前將其職務持有之技術性營業秘密檔案以私人電郵轉寄給江穎範。

  北院審酌認定,江穎範等3人擅自洩漏英業達營業秘密或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犯後均否認犯行,未與英業達達成和解,分別量處6月至2年半有期徒刑。另外,仁寶雖依法併罰科以罰金,但依卷證資料未見仁寶代表人或相關主管有明示、默認或唆使江穎範、朱俊豪實施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此為兩人之個人行為,故僅對仁寶科以罰金20萬元,全案可上訴。(2025.05)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電子報 20250521
中央社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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