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寶彬圓仔惠」商標刑事判決 「金華店」負責人無罪
C250418Y2 2025年5月號
台南知名冰店「八寶彬圓仔惠」的商標爭議暫時落幕。「八寶彬圓仔惠」的創始人呂宸慧所開設的「金華店」由女兒黃筠堤經營,「國華店」曾獲米其林必比登推薦,是由黃筠堤的舅媽張秀美掌舵。張秀美因商標爭議對黃筠堤提告,刑事部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駁回台南地檢署上訴,判決黃筠堤未侵害張秀美的商標權。
黃筠堤與張秀美各自持有的「八寶彬圓仔惠」商標,外觀與名稱皆相同,但登記的商標類別不同,爭議的源頭可追溯至創始人呂宸慧於2002年將商標移轉讓予兄嫂張秀美,不過,呂宸慧所讓渡的「八寶彬圓仔惠」商標(A商標)是登記在第43類「餐飲店」,適用餐飲服務。黃筠堤則於2018年將「八寶彬圓仔惠」商標(B商標)申請在第29類「豆花;仙草凍;花生湯…」及第30類「冰品;八寶冰…」商品,經智慧局註冊為商標;同年,黃筠堤雖用「撒豆成冰剉冰店」之名完成商業登記,店面依然掛著「八寶彬圓仔惠」招牌。
張秀美指出,2018年基於親戚關係無償授權黃筠堤在金華店使用A商標經營刨冰店,並已於2021年7月1日寄發存證信函終止授權。而後,張秀美指控黃筠堤持續於招牌、網路平台與外送服務上使用A商標,主張侵害其持有的第43類商標權。黃筠堤則主張雙方未曾簽署任何授權契約,當初申請的第29、30類B商標,是經由張秀美同意並簽立商標並存註冊同意書而合法取得,未侵害張秀美的商標權。
檢方認為,黃筠堤透過Uber Eats、Foodpanda等外送平台提供冰品,實質上涉「餐飲店」商標保護的餐飲服務範疇,超出其「商品」商標使用範圍,構成跨類使用。法院認為,無論外送與否,黃筠堤販售的商品,是消費者訂購後現場製作並交付,沒有侵害到張秀美持有的「餐飲店」餐飲服務,即使現在餐飲業界線模糊,但刑事處罰仍須依據主觀犯意、合法註冊範圍判斷,台南地檢無法證明黃筠堤有侵權故意,所以維持原判,不可再上訴。(2025.04)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電子報20250418
ETtoday新聞2025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