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破解版Switch主機 男子遭判刑4個月

C241017Y3 2024年11月號

  北市一名林姓男子破解「任天堂Switch」電子遊戲機,並在賣場上為客戶提供破解防盜拷措施技術服務,台北地院審理後,依違反著作權法第96條之1第2款之違法為公眾提供破解防盜拷措施技術服務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沒收不法所得249萬2,000元;民事部分,應給付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186萬9,000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明知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所販售之「任天堂Switch」電子遊戲機內,提供有檢查該遊戲機所讀取的遊戲卡匣是否為任天堂所製作或授權製造之正版遊戲軟體的防盜拷措施,如將盜版的遊戲卡匣或儲存有盜版遊戲軟體之記憶卡放入Switch遊戲機內,即無法執行該遊戲軟體,林男從2022年1月8日至2023年9月9日止,先自淘寶購物網站購買破解防盜拷措施的改機晶片及軟排線零件等輸入台灣地區,並在蝦皮網站上,以帳號「sadomamo」設立「超人電玩工作室」商店並建立賣場,為客戶提供破解防盜拷措施之技術服務。

  林男辯稱,其非職業賣家,也無營業登記而無法提出發票,就其提供改機服務之價格,如是客人未自備Switch遊戲機,則其先購買Switch遊戲機並改機完畢後再自行寄送給客戶,一台價格約1萬多元,但起訴書所載686萬6,384元犯罪所得中大部分成本交易,扣除Switch遊戲機、記憶卡、改機晶片及零件、蝦皮交易手續費等成本後實際賺得金額僅約銷售額之3.2%,且他有找人去灌銷量、洗評價,犯罪所得遠低於686萬6,384元,律師亦辯稱,林男賣場除幫客戶改機外,尚有販售正版之Switch遊戲機及提供維修Switch遊戲機之服務,不應認本案犯罪所得為686萬6,384元。

  法院認為,本案犯罪所得之認定顯有困難,而有估計方式認定犯罪所得之必要,依卷內客觀事證,並以最有利林男之方式估算犯罪所得,認每次至少4,000元之對價提供改機服務,共計623筆,從而不法利益至少為249萬2,000元,應依刑法宣告沒收。(2024.10)


資料來源:
中時新聞網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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