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公告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C240911Y1 2024年10月號
專利法自33年5月29日制定公布,自38年1月1日施行以來,歷經15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11年5月4日,並於111年7月1日施行。
為應新興數位產業蓬勃發展,運用數位技術之圖像設計愈趨多元,參考國際設計保護之趨勢,並考量我國產業實務需求,爰修正產業所需之設計專利制度;另參酌我國歷年司法實務見解,修正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取回其權利以民事途徑方式及完善相關配套機制,爰擬具「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20條,新增2條,修正17條,刪除1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擴大以數位技術之圖像設計為設計專利保護標的
鬆綁圖像設計須應用於「物品」之限制,明確其實施行為,並配套修正申請及其權利範圍。(修正條文第121條、第124條、第136條)
二、導入「多個近似設計合案申請」制度
參考海牙協定、歐盟、美國等國際趨勢,導入「多個近似設計合案申請」制度,並配套修正其更正、舉發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27條、第129條、第139條、第140條、第141條之1)
三、放寬設計專利之優惠期期間為12個月
明定設計專利權之優惠期期間由現行6個月放寬為12個月。(修正條文第122條、第142條)
四、放寬設計專利核准審定後得申請分割
修正設計專利申請分割之時點,由現行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申請分割,放寬為於原申請案或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個月內,亦得提出分割申請,並配套調整不予專利事由及舉發事由。(修正條文第130條、第134條、第141條)
五、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取回其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之救濟途徑
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歸屬之爭議,實務上專利專責機關難如法院可實質調查其事證,致難以有效解決其爭議,爰刪除其為舉發之事由,明定應循民事途徑解決爭議,並增訂相關配套規定。(修正條文第10條、第35條、第59條、第69條、第71條、第119條、第140條及第141條)
六、增訂過渡條款
明定新舊法律過渡適用規定,包括本次修正施行前尚未審定之舉發案之處理,於新法施行後視為撤回、設計專利優惠期期間修正為12個月、導入「多個近似設計合案申請」制度及擴大放寬核准審定後申請分割之期限,其申請案之處理原則等。(修正條文第157條之5)
(2024.09)
資料來源:
經濟部智慧局公告2024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