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OO」與「iROO」商標相似 法院判賠250萬元

C230314Y2 2023年4月號

  「iROO」商標權人依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控告偉溢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該公司指出,偉溢公司使用「AROO」作為商標,經營品項也為健身服飾等,「AROO」與「iROO」商標的相似度高,已使消費者產生誤解。因此,提起訴訟要求偉溢公司不得繼續使用「AROO」字樣,並應註銷網域名稱登記,且須賠償250萬元。
  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就本件是否有混淆誤認之虞,審酌如下:
  偉溢公司使用之「AROO」與「iROO」商標字樣相較,其中「ROO」部分外文完全相同,兩者僅第一個外文字母「A」、「i」不同,「iROO」的「i」字母之標示方式為斜體,故與「A」呈現相近之視覺效果,整體觀之兩者僅些微差異,又「AROO」、「iROO」並非外文既有詞彙,本身無特定意涵,具有識別性。依洛公司表示,「iROO」商標之讀音有「伊路」(音譯)或「埃路」(音譯)等語,故二者整體外觀、讀音均有上述相同之處,應構成近似程度高之商標。
  偉溢公司以「AROO」使用於網域名稱、網站、蝦皮賣場、臉書、Instagram、Youtube及商品等,與「iROO」商標指定使用之「運動服」、「服飾品零售」、「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網路購物、為消費者提供商品資訊及購物建議服務」,其性質、功能、用途、材料、產製者、行銷管道或場所、消費族群等因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倘標示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使一般商品消費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的商品或服務,故其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間應屬存在高度類似關係。
  再者,依據依洛公司提出相關消費者有實際混淆誤認之事證,確實有消費者在依洛公司的臉書粉絲頁詢問「AROO折扣碼可以在你們官網使用嗎?」、「請問你們AROO還有出類似照片中可內搭穿的女性健身服嗎」之情形。經本院綜合審酌,「AROO」與「iROO」商標之整體外觀、讀音僅些微差異,為高度近似之商標,二者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同一或高度類似,相關消費者實際混淆誤認之情形等,認為偉溢公司使用「AROO」文字於販售運動服之商品及服務,實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iROO」商標與「AROO」係來自同一來源,或者誤認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有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判決,偉溢公司不得使用「AROO」於服飾、服飾品零售或其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並不得用於與上述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或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等方式為之;如已使用者,應予除去;並應辦理註銷「aroo.com.tw」網域名稱之登記。偉溢公司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iROO」字樣作為其網站名稱、網域名稱、電商平台帳號名稱、社群網站帳號名稱之特取部分。偉溢公司等應連帶給付依洛公司新臺幣250萬元,全案可上訴。(2023.03)

資料來源:
三立新聞網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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