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修正草案

C230107Y9 2023年2月號

  經濟部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修正草案,於2023年1月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經濟部表示,臺灣為全球供應鏈重要的一環,是國際大廠長期可信賴的合作夥伴,具有獨特性與不可取代性。面對美、日、韓、歐盟等紛紛提出鉅額獎勵措施,推動關鍵產業自主化,臺灣應加強鞏固關鍵產業國際競爭優勢,爰經濟部提出產創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修正草案。本次修法係提供關鍵產業升級版的研發與設備投資抵減,因此在適用資格要件上有一定門檻要求,可鼓勵公司積極投資根留臺灣,亦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精神納入,來兼顧產業發展與負擔合理稅負。重點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不限產業別,只要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符合適用要件者均得申請適用。
二、適用要件包含當年度研發費用、研發密度(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達一定規模,且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即2023年度有效稅率應達12%、2024年度起應達15%,但2024年得由經濟部會同財政部審酌國際間施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報請行政院調整為12%,以給予臺灣產業緩衝期。
三、符合適用要件者,就當年度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2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購置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達一定規模者,得於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二者的各抵減稅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且二者合計的抵減稅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50%。
四、施行期間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止。
  至於外界關心的子辦法草擬方向,經濟部將會同財政部於6個月內完成子辦法訂定。針對適用要件之規模及名詞之定義,將參考國內外產業發展狀況、主要上市櫃公司研發經費及產業研發密度,並蒐集產業界意見及聽取產官學研專家意見來訂定,同時會因應產業發展趨勢來及時滾動修正,另外申請流程、申請期限、審查機制及書表文件等,亦將於子辦法中明定,未來申請案件則會透過審查機制,邀請相關部會及外部專家共同審核。此外,委員所關切的中小企業及新創發展等議題,經濟部將持續提供產品開發、數位轉型及資金協助等措施,以多元政策工具協助其發展。(2023.01)

資料來源:
經濟部工業局新聞稿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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