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1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1章、第3章至第8章、第14章、第17章、第19章、第20章,並自2022年12月1日生效

C221108Y1 2022年12月號
  智慧財產局發布公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1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1章、第3章至第8章、第14章、第17章、第19章、第20章,並自2022年12月1日生效。
  為配合法規解釋及司法判決落實於專利案件程序審查,除修正各章節內容並導入案例式說明,期使各界能清楚理解審查實務情形。另因應後疫情時代之數位轉型趨勢,放寬專利申請案檢附證明文件採電子簽署之態樣,期使審查基準更臻完善,此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一章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之程序
    1.2.4簽章之審核一節,因應電子簽章發展趨勢,基於專利申請案檢附證明文件多屬私法性質,經相對人同意即可,故修正放寬簽章態樣,不論簽署者是透過何種方式簽署,只要其簽名、蓋章或電子簽名之形式外觀具可比對即可。
  二、第三章專利申請人
    3.1發明人之異動、4.1變更申請人姓名或名稱、4.5變更發明人姓名三節,配合程序審查實務調整內容並導入案例說明,期使各界較能清楚理解審查原則,另說明申請同時檢附文件有不一致之補正者非屬變更申請事項,並依司法判決增修不同申請人歸屬於同一主體之名稱變更案例說明。
  三、第五章申請日
    1.1申請書一節,專利案申請日之確立與申請書所載明申請人具連動關係,為明確界定應處分申請日延後之情形,酌修說明態樣並改以條列方式分為申請主體變更、申請人增加、申請人減少等三種情形。
  四、第七章優先權及優惠期
    1.5國際優先權之證明文件及檢送文件期間一節,新增國際優先權證明文件錯誤態樣例示。
  五、第八章生物材料寄存
    4.生物材料之寄存證明文件一節,增修非為布達佩斯條約之國際寄存機構者,其出具之證明文件應包括該生物材料存活資訊。
  六、第十九章專利權之異動
    6.質權設定登記之6.2應備申請文件一節,配合2022年10月20日經智字第11104604410號令修正公布專利法施行細則第67條條文修正質權設定登記應備文件內容。
  七、其他修正內容
    包括配合法條條文及程序審查實務酌修文字、修正各章節內容之誤繕等。(2022.11)

資料來源:
智慧局佈告欄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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