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

C220929Y9 2022年11月號
  行政院發布新聞稿表示,為使智慧財產案件得以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優勢,行政院會於10月29日通過司法院函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上述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修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修正條文第3條)
(二)明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判案件原則以法官3人合議行之,並明定例外得由法官1人獨任審判之情形。(修正條文第6條)
(三)修正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庭長之遴任、法官改任或遴選之類別及其辦理審判事務類別之限制。(修正條文第9條、第10條及第15條)
(四)增列商業調查官之任用資格範圍。(修正條文第17條)
  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部分
(一)針對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審理程序,增訂「審理計畫」、「查證」、「專家證人」、「法院徵求第三人意見」,擴大採行律師強制代理,並修訂舉證便利化、強化營業秘密訴訟資料保護等制度。(修正條文第18條、第19條、第28條及第29條等)
(二)因應經濟部2022年4月19日函送本院「專利法」、「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專利、商標案件之救濟程序由現行行政訴訟程序改採準用民事訴訟程序之「對審制」,增訂專利或商標之複審及爭議事件程序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55條、第56條及第58條)
(三)為回應外界保護營業秘密之企盼,並落實專業及妥速審結之要求,將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等罪第一審刑事案件,修正由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審理;且配合國家安全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增訂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案件第一審刑事案件,由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審理。(修正條文第59條)
(四)為推動司法E化升級、促進法院審理效能、避免裁判歧異及解決實務爭議,並增修相關程序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第6條、第9條、第18條、第35條、第36條、第54條、第58條、第62條、第63條及第71條)(2022.09)

資料來源:
行政院新聞稿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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