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天」字樣造成混淆 「瑞穗春天」爭商標權敗訴確定

C220916Y2 2022年10月號
  瑞穗天合國際觀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瑞穗春天國際觀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瑞穗春天國際GRAND COSMOS SPA及圖」等商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並核准,而後,春天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評定,智財局審定後撤銷其註冊。瑞穗天合提訴願遭駁回,改提行政訴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原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敗訴,瑞穗天合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日前,駁回瑞穗天合上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認為,兩商標皆有相同之中文字「春天」,「瑞穗春天國際GRAND COSMOS SPA及圖」商標中之「瑞穗」指臺灣花蓮縣之瑞穗鄉,為一服務提供地點之說明;「國際」則泛指跨國企業或營業國際化,尚難作為消費者識別之用;「SPA」則為營業種類之說明,以上差異均為說明性用語,故其主要識別部分仍應包括「春天」,則與春天酒店的「春天」商標相同,整體予消費者之外觀寓目印象、觀念、讀音仍有近似之處,若標示在相同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時,仍可使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誤認為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不同來源之間有所關聯,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
  此外,「瑞穗春天國際GRAND COSMOS SPA及圖」商標指定使用之服務,與「春天」商標指定使用之服務相較,二者服務滿足消費者相同或類似之需求,應屬相同或高度類似之服務。「春天」商標中「春天」二字固屬常見之字詞,然與所指定使用之美容、美髮、三溫暖、按摩等服務並無直接關連性,仍足使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服務來源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服務相區別,應具有識別性。
  春天酒店早於1975年即已設立,所營事業項目包括旅社及附設餐廳、一般浴室業等,並於1997年起陸續申請且取得註冊多件商標包含「春天」、「春天酒店」等中文,並指定使用於餐廳、旅館、美容美髮、三溫暖、按摩等服務。然而,「瑞穗春天國際GRAND COSMOS SPA及圖」於2014年7月17日申請註冊時,春天酒店早已使用「春天酒店SPRING CITY RESORT及圖」、「春天酒店及圖」等商標於餐廳、住宿、溫泉浴池等服務。「春天」商標是以在北投經營春天酒店為相關消費者所知悉,「瑞穗春天國際GRAND COSMOS SPA及圖」以地名「瑞穗」連接在「春天」之前,當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二者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而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判決於法並無違誤,駁回瑞穗天合的上訴。(2022.09)

資料來源:
聯合新聞網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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