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y London」商標註冊案 最高行政法院判不准註冊

C220818Y2 2022年9月號
  得恩堂眼鏡股份有限公司於2018年2月26日以「Boy London」商標向智慧財產局註冊商標,但遭智慧財產局以該商標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產地之虞,不淮其註冊。得恩堂眼鏡不服而提起訴願,經濟部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智慧財產局應就該商標作成核准註冊之審定。而後,經智慧財產法院第108年度行商訴字第31號判決准許,智慧財產局不服,提起本件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於2022年8月18日判決原判決廢棄,並駁回得恩堂眼鏡在第一審之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Boy London」商標由二個英文單字所構成,為「倫敦男孩」之意,因倫敦係舉世聞名之大都會、英國首都及政治、文化、藝術、時尚中心,為國人所普遍熟知的城市名稱,「London」一字可強烈地指向「Boy London」商標與倫敦這城市之關聯性;「Boy London」商標的二個英文單字中,消費者應較易受「London」所吸引。而該商標指定使用類別,無論男女老少均可能成為受其服務的消費者,故「Boy」只是無特殊意義的普通名詞,而易被忽略,亦即「Boy London」商標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將使消費者產生係來自於倫敦或與倫敦有關之商品或服務的錯覺,以之作為商標,客觀上應有使消費者就該爭商標指定之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性質或產地發生誤認誤信之虞。原判決以國人對於基礎英文應有認識與分辨能力,且拼音性外文重起首字,「Boy London」商標明顯之部分是「Boy」而非「London」,就「Boy London」商標圖樣文字整體之外觀、觀念或讀音等因素直接客觀判斷,不足使消費者誤認誤信,標示「Boy London」商標之商品或服務,其產地或提供地為英國或與倫敦有關;而「Boy London」名稱不僅與商品功能、用途及品質無關,亦非社會大眾所知悉之普通名詞,不致誤認誤信系爭商標等同或暗示英國首都之地名;亦不致僅因該商標中「London」一字,而足使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標示「Boy London」商標之商品或服務,其產地或提供地為英國或與倫敦有關等情。經核未以消費者之立場,就商標本身圖樣文字等整體的外形、觀念或讀音予人之印象是否產生對商標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誤認誤信之可能加以觀察,確實有不恰當之處。
  本件原處分以「Boy London」商標註冊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不得註冊事由而予核駁,訴願決定遞予維持,於法核無不合。原判決以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所為核駁「Boy London」商標之註冊,於法未合,而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併予撤銷,並命智慧財產局應就「Boy London」商標申請作成核准註冊之審定,自有違誤,本件上訴為有理由。(2022.08)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電子報 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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