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古董雜貨珍藏圖鑑」欠缺原創性  翻拍圖鑑內圖片作為廣告看板使用 不違反著作權法

C220701Y3 2022年8月號
  彰化詹姓男子的友人經營懷舊復古風餐廳,他以攝影器材翻拍「台灣古董雜貨珍藏圖鑑」書內之「花王洗髮乳」等11張圖樣,作為廣告看板照片,事後遭胡姓作者提告違反著作權,法官審理認為,這些圖鑑僅呈現早期台灣古董雜貨外觀,並不具原創性,非著作權保護攝影著作,判處詹男無罪。
  判決書指出,詹男幫彭姓友人規劃「蒝味蔬食懷舊小吃」店面,因此從「台灣古董雜貨珍藏圖鑑」找到「花王洗髮乳」、「王子麵」、「婦人良藥中將湯」、「花王石鹼」、「仁丹銀粒小粒」、「森永」、「公用電話」等圖片,並以攝影器材翻拍,重製輸出圖樣貼於鐵板,並懸掛於店內,事後遭該書共同作者之一的胡男提告。
  法官審理後,認為胡男著作之「台灣古董雜貨珍藏圖鑑」內容,是蒐藏日治時期及台灣早期農業時代的廣告招牌或看板,加以拍照後附加文字解說而編列出版,其攝影內容是具有商標權之他人商標、商品、廣告招牌等內容,在於呈現舊時代原物實際色彩、形狀,而檢方起訴之11件涉案看板中,胡男僅單純翻拍,並未有任何改作之「衍生著作」,也無任何藝術賦形足以表達攝影師思想或感情作品,欠缺原創性,難認屬於著作權保護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檢方又無法舉證被告有違反著作權犯行,因此判處無罪。(2022.07)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電子報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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