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四物飲品之包裝 侵權判刑

C140227Y3 2014年3月號

 統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09年8月起,所生產、製造之「玫瑰四物飲」、「青木瓜四物飲」飲品之包裝使用近似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包裝,再經由富士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各大通路販賣。佳格於2010年11月發現後,向智財法院提起訴訟,一、二審判決兩公司皆敗訴,須賠償佳格165萬元。刑事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台南地院以負責人張展圖(統芳之董事長、富士康之總經理)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判處徒刑1年,並科罰兩家公司共100萬元。
 台南地院判決書指出,佳格「青木瓜四物飲」之包裝配合「青木瓜」植物色系而使用具層次感之青綠色,與「玫瑰四物飲」同樣搭配數朵綻放之玫瑰花圖樣配置於不同版面,且該包裝上標示產品瓶身圖形,並於版面明顯位置繪製深綠色為底色之仿菱形圖樣,於圖樣中間以白色字體註明凸顯「青木瓜四物飲」之產品名稱,另產品瓶身包覆之膠膜亦與紙盒包裝相同。佳格此兩款四物飲已表達出作者在思想上或感情上之一定精神內涵,利用色彩、亮度深淺、玫瑰圖案及仿菱形圖案等,結合文字敘述與整體佈局設計,展現其個性,具有原創性。
 台南地院判決書亦指出,抄襲之要件有二:1.接觸、2.實質相似,未經授權之重製,亦屬廣義之抄襲。張展圖供稱,統芳四物飲於設計時,拿味全、統一、順天堂、佳格等產品做比較,顯見張展圖就佳格四物飲已有直接接觸。此外,統芳四物飲之包裝,其意境、外觀、表達方式與佳格雷同,二者整體觀念與感覺並無極大差異,雖然使用之說明文字、品牌商標稍有不同,但相似比例高,且相似部分為佳格四物飲之精華或重要核心,實質相似。
 另外,證人千葉設計公司負責人於偵查中結證,受統芳委託設計四物飲包裝,並溝通如何設計,足見張展圖未經授權即重製佳格四物飲包裝並銷售等行為,具有故意之事實。因此,判處徒刑1年,並科罰兩家公司共100萬元。(2014.02)

資料來源:
聯合報20140227/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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