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管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大幅加重黑心廠商罰則

C140205Y9・C140128Y9 2014年3月號

 立法院臨時會2014年1月28日三讀通過,總統令2月5日修正公布「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法律名稱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此次修法加重對不良廠商的罰鍰及刑責,並納入食品三級品管管理模式,亦即業者自主管理-認證單位檢驗-政府抽驗管理三級,同時增設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費者健康。
 此外,修正條文新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完成查驗登記、外包裝上亦須清楚標示。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此次修法雖未納入複方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但對複方食品添加物的管理,依2013年6月19日公布修正的食品衛生管理法第8條,已規劃公告2014年底前強制食品添加物的製造、輸入、販售業者完成強制登錄廠商資料及所有販售食品添加物品項、成分、使用範圍,未來將應用資訊平台串聯,加強食品添加物邊境管理及食品業者實地查核,並由相關部會建立追溯食品添加物流向系統,追查違法添加。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特定食品業者使用或販賣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應自行檢驗或送其他實驗室檢驗。
二、攙偽或假冒、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之罰鍰,由6~1500萬元,提高為6~5000萬元;刑度由3年以下,提高為5年以下。產品標示、廣告、宣傳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規定之罰鍰,由4~20萬元,提高為4~400萬元。
三、明定因故意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屬犯人者,應予沒收,如無法沒收,應追徵其價額,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四、提高法人之罰金為行為人之10倍以下,以加重其責任。
五、明定主管機關得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以不法業者之罰鍰、罰金或不當利得,作為補助消費訴訟或健康風險評估相關費用之基金來源。
六、保障檢舉人身分資料於訴訟程序之保密規定,放寬檢舉人適用範圍,以提高檢舉動機。(2014.01)

資料來源: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201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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