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崗」商標爭訟 松崗科技敗訴

C130530Y2 2013年6月號

 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Unalis Corporation)控告松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Sung Gang Asset Management Corp.Limited)及其子公司松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德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關係企業松崗電腦圖書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涉及侵害商標權,並求償336萬,智財法院判決敗訴。【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101,民商訴,42-20130510】
 智財法院判決指出,公司名稱的目的在於識別交易主體,與其他企業相區別,並確保法律行為及權利義務歸屬的同一性,而商標主要功能則是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公司名稱與商標兩者意義、功能並不相同,本不相互限制。
 松崗科技已在2002年2月,將電腦圖書出版與商業軟體經銷業務,賣給松崗資產的前身文魁公司,並授權文魁使用附有「松崗」字樣的商標於電腦圖書出版與商業軟體經銷業務。因此,松崗資產使用附有「松崗」的商標,於這些商品或服務或者松崗科技的「松崗」商標效力不及的商品或服務時,不構成對松崗科技商標的侵害,此為不爭之事實。松崗資產使用「松崗」商標之「商標使用」行為,不構成商標權侵害,使用「松崗」為公司名稱特取部分之「公司命名」行為,更不宜「視為」侵害松崗科技之商標權。
 判決書指出,松崗科技同時主張松崗資產等公司涉及違反公平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此一部分法官認為,松崗科技出售並授權文魁公司使用附有「松崗」商標於電腦圖書出版與商業軟體經銷業務,自己則以「松崗」商標經營電腦遊戲業務,松崗科技顯然已自行將「電腦圖書出版與商業軟體經銷業務」、「電腦遊戲」區分為兩個不同的競爭市場,由兩造各自經營,因此難以認定松崗資產與松崗科技是在同一市場競爭,而有不公平競爭的情事。
 松崗科技未能證明「松崗」為消費者所普遍認知的公司名稱或著名商標,也未能證明松崗資產等公司使用「松崗」為公司名稱,與消費者誤認結果間存在因果關係。因此,松崗科技主張松崗資產等涉及違法,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松崗資產等不得再使用有「松崗」圖樣的商標且予賠償,並無理由,判決駁回松崗科技的訴訟請求。(2013.05)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20130530/A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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