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名非專屬 「紅瓦厝台灣米酒」勝訴

C120514Y2 2012年6月號

 全久榮公司販售的「紅瓦厝台灣米酒」,商標內出現「台灣」,易使民眾誤認為台酒的商品,被台灣菸酒公司認為違反商標法,向經濟部提起訴願,商標遭到撤銷。全久榮公司不服,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智財法院認為,「台灣」是地名,非台灣菸酒公司專屬,判決允許該商標存在。【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100,行商訴,164-20120430】
 台灣菸酒公司認為,「菸酒」是營業種類,「台灣」雖是地名,但在此應是屬於該公司特取部分,而全久榮公司出產的「紅瓦厝米酒頭台灣RedH.TAIWAN MICHIU TOU」,商標中的「台灣」字樣鮮明,容易使人與台灣菸酒公司產生聯想,導致公眾混淆誤認,因此向智慧財產局提起異議,起初認定「異議不成立」,台灣菸酒再向經濟部提出訴願,經濟部要求智慧財產局重新審理後,判定「紅瓦厝台灣米酒」違反商標法。
 全久榮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主張「台灣」是地名,許多公司名稱都以台灣為名,包括台灣銀行、台灣水泥、台灣大哥大等,不應該成為台灣菸酒公司專用。
 智財法院認為,眾多公司行號皆以台灣為名,若台灣二字為公司特取部分,眾多企業如何區別,因此公司特取部分不應去除營業種類,按照過往媒體都使用「台灣菸酒」作為其公司名,顯然這四個字才是該公司特取部分。另,「紅瓦厝台灣米酒」商標中還有「紅瓦厝」、「RedH.」「TAIWAN MICHIU」等中英文字樣,應不致使消費者混淆,因此撤銷原處分,全久榮公司可繼續保有該商標。(2012.05)

資料來源:
中國時報20120514/A7
聯合報20120514/B1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