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甘蔗涮涮鍋公司名冒用「台糖」商標 公平會重罰500萬

C080315Y2・C080315Y4 2008年4月號

 「台糖」白甘蔗涮涮鍋公司全台53家分店店面招牌、廣告、名片、菜單、餐具等,都使用「台糖」字樣,讓消費者產生混淆誤以為是台糖關係企業,遭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重罰500萬元,創下違反該條款罰鍰金額最高紀錄。
 公平會表示,「台糖」字樣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簡稱及註冊商標,得以表彰其商品或服務來源,屬公平交易法第20條所稱之表徵,且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35年成立並自42年起註冊有多件「台糖」商標專用權,「台糖」二字經長期使用已屬知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亦認「台糖」商標為著名商標。惟白甘蔗涮涮鍋有限公司並非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關係企業,亦無授權經銷等合作關係,卻於店面招牌、廣告、名片、菜單、帳單、桌墊紙、餐具等,使用「台糖白甘蔗」、「台糖白甘蔗養生涮涮屋」字樣,且「台糖白甘蔗養生涮涮屋」有指涉「以台糖公司之白甘蔗熬煮作為湯頭之涮涮鍋店」的意義,置其前方之「台糖」二字已使具普通知識經驗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於交易時誤認誤信該營業之來源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或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關連,而有「混淆」情事。
 對於被公平會重罰500萬元,白甘蔗涮涮鍋公司強調,這是向經濟部登記取得公司名稱的專用權,並且善意將公司名稱用於營業招牌,況且台糖公司所經營的業務範圍並未包括涮涮鍋業務,該公司將依法提出訴願。

資料來源 公平會新聞稿2008.03.14
     自由時報 2008.03.15 第C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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