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行政罰將採「一事不兩罰」原則

C011216Y6 2002年1月號

繼大法官對警察臨檢勤務作出保障人權的解釋後,法務部制訂行政罰法草案時,也作出維護人民法益的重要決議,決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應採「一事不兩罰」原則。這是我國司法行政機關面對法律競合問題,首次對跨越不同法益領域(刑罰與行政罰)情況,作出的重要法律見解。

法務部決議「一事不兩罰」應及於不同的法益領域後,訂出行政法草案第25條條文,條文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條文第2項規定「前項行為如未受刑罰之宣告,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摘自  自由時報2001.12.1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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