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難與民事判決劃等號; 效力僅及於當事人間,債權人無法舉證未收到利息而被課稅並無不當

C000605Y6 2000年7月號

行政法院最近判決指出,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利息給付的糾紛,請鄉鎮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結果固然具有判決效力,但這項效力僅及於當事人間,若債權人無法舉證證明未收取利息,則稅捐機關認定債權人有利息收入予以課稅,並無不當。

行政法院在89年第1364號判決中指出,調解是當事人於起訴前,藉由調解方式解決雙方爭執,避免訟爭,是一種訴訟外解決紛爭的途徑。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按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固然具有與民事判決同一效力,但衡諸私法自治原則,這項確定力與執行力,應僅在當事人間,而調解書做成既未經言詞辯論,難以示其與民事判決有相同認定事實的效力。

 

摘自中華民國8965日經濟日報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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