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定期間處分書送達次日起算

C000523Y9 2000年7月號

訴願委員會89.05.22日指出,民眾不服行政機關處分,應於法定期間內進行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但法定期間應自處分書合法送達於民眾時起算,行政機關原則上必須證明其何時將處分書合法送達。

訴願會日前受理某家公司所提訴願,發現公司因所販售產品的包裝涉嫌標示醫療效能,遭台北市衛生局依藥事法規定予以處罰,該公司先向衛生局以書面提出異議,但衛生局以其未在收到處分書15日內提出異議而直接駁回其申請。

該申訴案件經訴願會審理時發現,衛生局並未證明其何時將處分書合法送達該公司,即以逾越法定期間為由,拒絕受理該公司申請而未作實質上的判斷,乃決定撤銷衛生局所作處分,要求衛生局應另為處分。

 

摘自中華民國89523日中國時報第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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