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新制,7月1日上路,改採二級二審制,人民權益更有保障

C000619Y9 2000年7月號

新制行政訴訟71日上路,施行67年的行政訴訟制度全盤翻新,人民與政府間的公法上訴訟呈現新貌,人民將有更公平的行政訴訟地位,並透過健全的行政訴訟制度制衡政府施政,督促政府更謹傎的依法行政,進一步保障人民權益。新制行政訴訟最大變革,在於將現行一級一審制改為二級二審制,並增加訴訟種類,除現行的撤銷訴訟外,另增加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而且新增兩類訴訟不採「訴願前置主義」;意即無須經訴願程序,可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過去的67年間,人民對於政府的違法行政處分,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就是請求法院撤銷政府機關的特定行政處分,行政法院於認定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妥適後,則僅能判決「原處分撤銷」論知另為適法處分,但無權強制行政機關作成某種行政處分。新制行政訴訟法增訂「確認訴訟」,即人民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的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該行政處分無效確定者,即宣告該行政處分自始無效,不得拘束人民。

另外,行政訴訟法第五條更賦予人民要求政府機關作出特定行政處分的權利,明定人民於向政府機關提某種申請,而政府機關於法定期間「應作為而不作為」,或駁回人民申請時,人民如認政府機關的不作為或駁回侵害其權益,即可於經訴願程序後提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命政府機關作出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

新制行政訴訟另增訂「給付訴訟」,人民無須經訴願程序,即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給付訴訟」,要求行政機關返還溢收的不當得利款,並依勝訴判決執行返還款項,而且「給付訴訟」雖為財產上的訴訟,但行政訴訟原則上無須繳付訴訟費,較民事訴訟經濟且方便。除了個人權益的訴訟外,新制行政訴訟特別增訂「公益訴訟」,當人民發現政府的某一項處分作為違法,雖無關自身權益,但為維護社會公益,仍可對該政府機關的違法行為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政府機關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增加訴訟種類,大幅強化人民得向行政法院主張對政府的權利,另外,新制行政訴訟法也在訴訟審級的救濟及程序上作重大修正,讓人民獲得更充分的程序正義保障。

71日上路的行政訴訟法改採二級二審制,增設台北、台中及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現制行政法院則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人民於向原處分機關訴願不成後,即可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告官」,其中確認訴訟(除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須先經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外)及給付訴訟無須經訴願程序,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如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再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救濟。

為讓行政訴訟更為中立、公正的裁判人民與政府機關間的爭端,新制也將現行以書面審理為主的行政訴訟,改為高等行政法院以言詞審理主義為原則(即原告、被告須到庭陳述、辯論),最高行政法院才行書面審理主義。二級二審制及言詞審理主義,讓行政訴訟更趨「法院化」,政府官員於面對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時,也不能像現在「以書面答復」了事,這項改變有助警惕政府官員應更謹慎的依法行政,對人民的請求及訴願,也不能有踢皮球的推託心態。

 

新舊制行政訴訟制度比較

訴訟種類

訴訟程序

前置程序

審級

項目

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另還有公益訴訟

高等行政法院採言詞審理主義,並可依職權調查;最高行政法院採書面審理主義

僅撤銷訴訟須先經訴願程序,其餘可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

二級二審制

新制

撤銷訴訟

書面審理主義

須先經訴願及再訴願程序

一級一審制

舊制

 

摘自中華民國89619日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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