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憲,專利訴訟無須檢附侵害報告; 專利法的限制規定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精神與比例原則

C000520Y6 2000年6月號

 大法官會議89.05.19日作成釋字第507號解釋指出,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提起訴訟前,必須檢附侵害報告與相關書件,其規定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精神,應立即不予適用。

 司法院大法官議根據憲法第16條人民有訴訟權,及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規定,認定行之有年的專利侵權訴訟制度違憲,對於擁有龐大專利權資源的大企業,將更具實質保護其專利權的意義。

 大法官會議指出,專利法第131條第23項規定,專利權遭到侵害,必須檢附遭侵害的鑑定報告與侵害人經專利權人請求排除侵害的書面通知,否則不得提出告訴。依這項規定,被害人必須檢附相關資料才得以提出告訴,是對人民訴訟權的不必要限制,違反憲法規定,應自第507號解釋公布日起,不予適用,專利權人只須提出專利遭侵害的具體事實,即可提出告訴。

 解釋文指出,憲法規定人民有訴訟的權利。經濟部為防止濫行興訟致妨害他人自由,並浪費國家有限的司法資源,雖以專利法對訴訟有所限制,但是,限制仍應符合憲法比例原則的規定。

 司法院指出,即日起,主張遭受侵害的專利權人,如已以訴訟狀具體指出專利權遭到侵害的事證,就可以提出合法訴訟,不會被法院判決不受理。

 

摘自中華民國89520日經濟日報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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