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法對電信業規範說明,出爐; 盼藉此規範避免業者不當競爭行為

C000504Y4 2000年6月號

電信事業可能違反公平法的行為類型

類型

內容

掠奪性訂價

業者犧牲短期利潤,訂定遠低於成本價格,迫使競爭者退出市場或阻礙潛在競爭者進入市場。

交叉補貼

同時經營第一、二類電信事業,將其中特定業務成本轉嫁到其他業務。

差別待遇

處於同一競爭階段的事業,以不同價格、品質、折扣或其他交易條件提供服

務。

選擇性折扣

以大幅折扣利誘特定競爭對手的客戶。

緩發折扣

給予一定期間內、固定且持續交易的用戶大幅折扣優惠,並規定必須屆滿一定期間才給予折扣。

搭售行為

業者要求消費者就2項以上獨立可分割的商品或服務一併交易。

 

中華民國8954日經濟日報第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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