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併、轉讓,雇主商定留用的勞工,可否拒絕留用並要求雇主支付資遣費,因勞動法令沒有明示,常引發爭議。行政院勞委會日前做出解釋令認定,勞工可以選擇不留用,並要求雇主給予資遣費。
摘自中華民國89年5月22日聯合報第8版
此為非公開專區,僅提供TIPLO同仁使用。注意:1. 密碼長度為8~20碼,需包含一位大小寫、數字及特殊符號字元。2. 專區使用完畢,請務必登出,才能瀏覽TIPLO網站。
{{ errorMessage }}
本網站使用cookies為您提供更好的用戶體驗,繼續使用本網站表示您同意我們的隱私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