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電信事業公平競爭,公平會完成規範; 將禁止業者訂定掠奪性訂價、非價格掠奪、交叉補貼等行為,防止業者設定太多障礙,排除他人進入市場

C000504Y4 2000年6月號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9.05.03的委員會議,完成「公平法對電信事業的規範說明」,該規範主要針對獨占電信事業、電信事業聯合行為及妨礙公平競爭行為等3大類進行規範,促進電信事業的公平競爭,防止業者設定太多的障礙,排除其他業者進入市場。

在獨占電信事業的規範方面,有7項禁止的規範:

一是禁止業者訂定掠奪性訂價,指的是禁止業者犧牲短期利潤,訂定遠低於成本的價格,迫使其他競爭者退出市場,或阻礙其他可能的競爭者進入市場,藉此獲取長期的超額利潤。

二是禁止非價格掠奪,指的是禁止同時掌握上游瓶頸設及經營下游電信服務的垂直整合事業,不當決定上游瓶頸設備的供給價格,藉此提高下游競爭者的成本,削弱其競爭力,排除或阻礙下游市場競爭。例如甲業者同時擁有固網事業及手機事業,乙業者僅有手機業務,乙業者在使用甲業者的固網撥接時,甲業者向乙業者要求相當高的接續費用,不利乙業者的競爭。

三是禁止交叉補貼。即禁止同時經營多項業務的電信事業,將經營其中特定業務所發生的成本,歸屬或轉嫁於其他業務。

 四是禁止拒絕供給或網路接續。世界各國電信主管機關,皆將平等提供網路接續服務列為獨占電信事業的基本義務,不論是拒絕其他電信事業的網路接續,或是刻意遲延接續時程,或訂不合理的費率,都違反公平法的規定。例如現在中華電信在固網業務仍屬獨占,即不得拒絕其他電信業者要求網路接續。

 五是禁止不當長期契約或限制轉換交易對象。指禁止獨占電信事業為防止其他業者進入電信市場,而與用戶締結不當長期服務契約,或是限制轉換使用其他業者的服務。

 六是禁止不當整批交易。即禁止獨占電信事業將可獨立分離銷售的產品或服務一併交易,藉此將市場力延伸到其他市場。

 七是禁止獨占事業濫用獨買力,指的是禁止獨占電信事業利用優勢購買地位,迫使其交易對象接受不合理的價格或交易條件,或是要求交易對象給予特別優惠。

在電信事業的聯合行為方面,公平會也列示出6項可能涉及聯合行為的態樣,由於公平法原則上禁止聯合行為,需經公平會特別許可才可進行,因此以不可能涉及電信業者的聯合行為都需報請公平會許可,否則即屬違法。

 一是業者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的合意,共同訂定價格。

二是業者之間約定限制彼此的產量,產能或設備,或是共同劃分經營區域及交易對象。

三是業者之間交換敏感的資訊。例如交換訂價、折扣、成本、研發、客戶資料等敏感的重要資訊。

四是業者為了排除或阻礙其他競爭者進入市場,共同降價或是拒絕交易,藉以達成封鎖市場的目的。

 五是共同研發及制定技術及品質標準,電信事業共同研發或制定技術,將可能降低成本,提升經濟效率及服務水準,因此特別提醒業者,若有上述行為必須先報請公平會許可。

六是協議接續費用,指具有水平競爭關係的電信業者,共同訂定高成成本的接續費用,限制下游零售市場的價格競爭。

 至於業者的贈品贈獎活動,劉宗榮表示,需符合公平會所訂定的「處理贈品贈獎促銷額度案件原則」,以防止業者進行不公平競爭。再者,業者若有將可分離銷售的服務或商品,合併銷售的搭售行為,可能剝奪消費者單獨選擇交易標的的機會,亦有違反公平法之虞。

此規範係對可能涉及公平法的行為加以說明,個案的處理仍需要就具體事業加以認定。

 

摘自中華民國8954日工商時報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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