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協商若不得上訴;可用筆錄代替判決書

C000503Y9 2000年6月號

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修委員會在完成「量刑協商」制度規劃後,為鼓勵法官參與協商以有效運用司法資源,89.05.02接著通過相關草案條文,明定協商判決若是不得上訴的案件,就可以用筆錄代替判決書。

上述代替判決書的筆錄,雖仍應由書記官將主文、犯罪事實要旨和處罰條文詳細記載,但卻可以大幅減輕法官製作判決書的負擔。研修會認為,這項配套措施一但付諸實施,將可有效大幅提升法官參與量刑協商程序,減少司法資源對於單純或輕微案件耗費。

89.05.02通過修正草案條文,擴大量刑協商的範圍,明定除了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協商之外,若被告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認罪,法院也可以依被告、辯護人的聲請或逕依職權,針對被告願意接受的刑度或緩刑宣告而進行協商,以利案件終結。

草案明定偵查中若未達成協商,有關被告在協商過程中所作的任何陳述,在訴訟程序或其他案件中,都不得做為不利被告的證據,以明確保障被告。

 

摘自中華民國8953日自由時報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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