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參與審判即將登場;司法院發布試行要點,各地院已著手建立名冊協審專業案件

C000428Y6 2000年5月號

司法院89.04.27發布「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專家參審制」借鏡日本,其任務重在諮詢,依該要點第9條規定為「本於良知及專業確信,於審判時提出專業意見供法院參考,不參與事實認定及法律判斷」。

適用「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的法院,限地方法院及少年法院,於第一審辦理醫療、營建工程、智慧財產及科技、環境保護及公害、證券金融、海事、勞工、家事、交通、少年刑事等案件時,經當事人合意或依法官職權適用。

這項要點發布後,各地方法院、少年法院即應依各種事件類別,就管轄區域內具有特別知識、技能或工作經驗,適合擔任參審諮詢的專家,遴選造冊,提供法官及當事人選任時參考,如法官認為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亦得選任名冊以外之人,被選任人得支領日費、旅費,並酌支報酬等,但有保密義務。

專家之選任,由當事人合意,當事人不選任時,由法院選任,惟當事人對人選有異議時,法院應另行選任,但異議以三次為限,逾三次異議,視為不同意專家參審諮詢。

 

摘自聯合報20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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