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無辯護人,律師公會輪派;須提供資力證明供審查,由公會決定是否酌收部分費用或全免

C000425Y9 2000年5月號

士林地方法院、地檢署及台北市律師公會代表,昨天針對檢察官全程到庭實行公訴後,被告如未委任辯護人的弱勢,決定由律師公會輪派律師義務替被告辯護,但須事先審核被告資力,以決定是否全免或者酌收部分費用。

另對於無財力委任辯護人的被告,目前刑事訴訟法雖規定有強制辯護制度, 但卻有犯最低本刑3年以上的門檻限制,因此三方決定法官在開庭前,除聲明前項被告權利外,並將交給被告一張由台北市律師公會製作的「平民法律扶助表」,由被告視情況需要,自行到公會申請義務辯護。

被告須提出資力證明供律師公會審查,以決定費用之減免。財力雄厚者之申請將不被受理。

至於義務辯護律師人選,公會採輪派方式,也就是由被告當日申請時的輪值律師替被告義務辯護。

 

摘自自由時報20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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