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入股5年免稅成局 追溯至去年1月1日起施行
C050108Y5 2005年2月號
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2、同條之3有關技術入股的修正案,並追溯至去年1月1日起施行。為使財政部對技術入股課徵所得稅之新政策可能對新興產業產生之衝擊降至最低,經過各財經相關部會及立法院協調後,決定技術入股占公司股權逾20%,且該次作價認股的股東人數不超過5人者,得享有5年緩課優惠。
第19條之2規定,技術入股緩課所得稅,有條件上的限制。首先必須屬於新興產業,技術入股占該公司股權須超過20%,而且該次作價認股的股東人數不超過5人。該技術入股的股東就可以不需要在取得股票時繳納所得稅,而是可以選擇全數延緩至認股年度次年起第5年課徵所得稅。
另外,為解決生技業研發時程超過5年的問題,也增訂第19條之3允許生技業等新興產業提供認股權證(stock option)給予技術擁有者,作為技術作價的回饋,並明定在行使認股權時,才需就差額課徵所得稅。
| 促進條例技術入股修正重點 | |
| 修正重點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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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入股緩課所得稅 |
技術入股超過20%且作價股東不超過5人,可緩課所得稅5年 |
| 可發認股權證取得技術 | 認購價格不得低於票面,比照員工認股權證課稅時點規定 |
| 適用產業 | 經濟部認定的新興產業 |
註:追溯至2004年1月1日實施
摘自 中國時報2005.01.08 第B1版
經濟日報2005.01.08 第A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