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会通过著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S210408Y3 2021年5月号
  智慧局发布新闻稿表示,为因应数字科技及网络的高度发展,由智慧局参酌国际条约及先进国家的著作权法制提出「著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调整后计增加9条,修正37条,是近20年来最大幅度的调整。该草案于2021年4月8日行政院会审查通过,将送立法院审议。修正重点如下:
  (一)调整「公开播送」及「公开传输」之定义
  因应数字汇流整并权利规定,由于网络带宽提升及科技日新月异,透过网络传输线性节目或广播甚为普遍,消费者难以技术区分权利类型,故本次修正后,相同节目不论是透过一般电视台、电台播送或是透过网络播出该等节目(不可回看)均属于「公开播送」,不再以网络技术区别「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例如:汉声电台透过中华电信hichannel网络播出,修法后属公开播送。
  (二)增订「再公开传达权」
  为提升著作权人的保护,新增了再公开传达权,例如:大卖场播放YouTube网络影片,修法后为再公开传达,以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
  (三)修正著作财产权之限制(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除了保障著作人权益,同时也要调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维护民众合法利用著作方面,有以下的修正:
1. 增订学校远距教学的合理使用,以因应随科技发展,运用网络科技进行课堂教学之远距教学,以扩大教学效果的需求,教师如有使用到别人的著作(教科用书除外),不用取得授权,落实数位时代的教育政策。
2. 考虑数字阅读趋势,增订图书馆等典藏机构得于适当要件限制下,提供读者于馆内在线阅览。
3. 为推广各美术馆的典藏文化资产,提供民众浏览并告知典藏在哪个机构,增订典藏机构指引著作需要的合理使用,达成文化传承流通目的。
4. 对于经常性办理的非营利活动,未取得授权利用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问题,本次修正后,经常性办理的非营利活动除罪化,仅须支付适当之使用报酬后即可利用,不用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例如:剧团每周举办非营利活动,只要支付使用报酬,就不会侵权;并且针对民众日常在公园跳舞等身心健康活动,如携带自己的设备播放音乐,特别增订了不用付费即可使用之规定,以符合民情需要。
  (四)增订著作财产权人不明的强制授权规定
  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针对因年代久远或其他原因以致于著作财产权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的著作,如果未能授权利用,将有碍于文化传承与流通。本次修正后将现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有关不明著作之强制授权规定移列至著作权法,并为兼顾时效性,新增于审查期间,申请人缴交保证金后允许得先行利用的规定,以缩短申请人等待主管机关核准的时间。
  (五)增订在网络刊登贩卖盗版品广告视为侵权
  目前在网络上刊登贩卖商品讯息为销售之主流管道,如有贩卖盗版品,对著作权人影响极大,为及早遏止盗版品的流通,增订网络刊登贩卖盗版品之广告等讯息视为侵权。例如:网站刊登贩卖内含盗版音乐档案的随身碟,或是买游戏机赠送盗版游戏软件等,将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及负担民事责任。

  (六)增订可请求以权利金为基础计算作为民事损害赔偿
  侵权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定赔偿额时,增订得选择依授权所得收取之权利金作为损害计算依据,减轻被害人举证责任,以提升以民事赔偿取代刑事诉讼之意愿。
  (七)调整过苛的刑事责任规定
  现行部分侵害著作权规定有6个月法定刑下限,可能导致情节轻微的案件面临刑责过重的失衡问题。本次修正后,删除该下限规定,由法院依个案考虑,避免刑责过重的问题。(2021.04)

资料来源:
智慧局新闻稿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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