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天禄」商标战落幕 禄大公司败诉确定

S210323Y2 2021年4月号
 台北市西门町的知名卤味老店「武昌街老天禄」负责人谢玉泉于2018年向智财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禄大食品有限公司及负责人周映明(「上海老天禄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的长媳)于各大网络平台、实体店面的广告牌上使用「上海老天禄」字样为商标,并以「上海老天禄第二代自创品牌」、「上海老天禄第二代的店」作为广告标语,用来宣传及贩卖肉制品、卤味等商品,侵害其所注册的「老天禄」、「台北老天禄」和「台湾老天禄」等商标权。
 谢玉泉也主张,其所注册的「老天禄」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7、29类的肉制品、卤味等商品;诉外人上海老天禄公司将商标注册于第23、30、32、35类的面包、糕饼等商品,并无肉制品、卤味商品的商标权,无权授权禄大公司使用。因此,禄大公司使用相同或近似于「老天禄」字样的商标,侵害商标权。
 禄大公司则主张,该公司所用文字为「上海老天禄第二代自创品牌」或「上海老天禄第二代的店」,其意义是在表彰其经营者的身分为「上海老天禄创办人的第二代」,其技术传承自「上海老天禄」,并非将「上海老天禄」字样作为商标使用,更不可解释为将「老天禄」字样作为商标使用。况且,谢玉泉于1983年才开始申请注册「老天禄」等商标,在此之前,上海老天禄公司负责人所开设的老店「上海老天禄」已经贩卖糕饼、卤味等商品长达30年以上,是属于善意先使用,禄大公司是受上海老天禄公司负责人的提携,自可继续使用「上海老天禄」字样销售商品。
 2019年6月,智财法院第一审认定禄大公司使用「上海老天禄」字样及相关标语等行为均属于商标使用,且非善意先使用,并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认为禄大公司所贩卖的商品是出自于「武昌街老天禄」或双方有加盟关系,因此,判决禄大公司败诉。禄大公司不得将相同或近似「老天禄」、「台北老天禄」和「台湾老天禄」等字样的商标使用于肉制品、卤味等商品,且须销毁相关的广告广告牌、立牌及商品包装盒等。2020年5月,智财法院第二审亦维持第一审之判决,禄大公司提起上诉。2021年3月,最高法院驳回禄大公司的上诉,全案确定。(2021.03)

資料來源:
自由时报电子报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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