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公告「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审查版本

S201104Y2 2020年12月号
 为完成商标整体法制建构,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拟具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共计修正16条、增订2条,全案已于2020年10月27日函送行政院审查。
本次修正要点包括:
一、 具备商标专业能力者得充任商标代理人,并应经登录始得执行商标代理业务;商标代理人之能力认证、登录条件、训练方式及时数、管理措施、撤销或废止登录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授权由主管机关订定之,并新增过渡条文及其申请登录之期限规定。(修正条文第6条、新增第109条之1)
二、 因应商标代理人管理措施,明定商标专责机关应备置商标代理人名簿,提供商标代理人之登录等相关事项,以供外界查询。(修正条文第12条)
三、 因应商业主体于市场经营相关商品或服务业务之实际需求,明定商标注册申请人适格之主体。(修正条文第19条、第99条)
四、 为满足国内产业界需求及与国际接轨,新增商标注册申请案之加速审查机制。(修正条文第19条、第104条)
五、 明确商标图样中部分具功能性之权利范围。(修正条文第30条)
六、 明确不受商标权效力拘束之指示性合理使用、善意先使用及权利耗尽等内涵,以符合司法实务之适用。(修正条文第36条)
七、 商标之注册以违反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5款规定侵害他人之先权利申请异议者,其「经判决确定」之认定,以提出异议时为判断基准;申请评定者,准用之,且不受评定除斥期间之限制。(修正条文第48条、第58条、第62条)
八、 松绑申请废止程序要件之规定。(修正条文第65条)
九、 明定未经申请登录而充任商标代理人之处罚规定及案件代理人经停止执业、撤销或废止登录公告后之效果。(新增条文第98条之1)(2020.11)

资料来源:
智慧局布告栏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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